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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香港時間19時10分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各位議員對《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表達的意見。

  《條例草案》於今年三月提交立法會,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以提供專項稅制,讓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獲得利得稅寛減,藉以吸引船舶租賃企業在香港拓展業務,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船舶租賃中心和國際海運中心的競爭力。

  為此,《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進行營運租約和融購租約活動所獲得的合資格利潤,可獲免稅安排。同時,為利便船舶出租商的運作,《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為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進行的船舶租賃管理活動,例如成立或管理特定目的公司來擁有出租船舶、安排採購或出租船舶、管理租約等,其合資格利潤可享半稅優惠,即稅率一般為8.25%。

  另外,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就其營運租約所得的應課稅款額,訂為租金收入扣減支出(不包括折舊免稅額)後款額的百分之二十,即稅基寬減。由於船舶租賃管理商和進行融購租約活動的船舶出租商並不享有船隻的折舊免稅額,稅基寬減並不適用。

  為防止稅務優惠被濫用,《條例草案》已加入防止濫用條文,例如防止虧損轉移、主要目的測試、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實質活動要求等,包括具體訂明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須在香港符合有足夠全職合資格僱員人數和足夠營運開支的兩項門檻要求,以確保建議的稅務寬減只會惠及在香港進行條例訂明的主要賺取收入活動的實體公司,從而達到為香港增加經濟活動和創造就業機會的政策目的。

  鑑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對損害性稅務措施的關注,政府已就《條例草案》初步徵詢經合組織的意見。經合組織初步意見是正面的,但建議就若干定義按經合組織的最新標準作出技術性的微調,這並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就此,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案。

  為執行《條例草案》和修正案所載列的各項稅務措施,稅務局會在條例刊憲生效後發出《釋義及執行指引》,詳細解釋技術細節和執行安排。

  主席,《條例草案》對推動香港發展船舶租賃業務尤為重要,有助加強香港作為船舶租賃業務基地的吸引力,並帶動對本港航運、金融和各專業服務行業的需求,以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實力。

  主席,我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稍後提出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