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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香港時間19時13分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2020年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5及19條。修正案具體內容已載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以下我簡介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正如我在恢復二讀發言中所解釋的情況,為了回應經合組織對《條例草案》提供的初步意見,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9條如下:

(一)就新增附表17FA第1(1)條,釐清「船舶租賃活動」一詞須包括經合組織所規定的「主要賺取收入活動」。

(二)就新增附表17FA第5及6條所訂明合資格船舶租賃和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門檻要求,釐清為進行該等活動在香港的全職合資格僱員人數和營運開支款額,均須足夠。

  《條例草案》第5條修正案和第19條的其他修正案均是技術性的字面修改,並不影響《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上述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