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以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約定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終局和有約束力的裁決。在現今環球經濟發達的大環境下,仲裁是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

香港的仲裁法例相當完備,尤以航運及商業法例為然。全球不少頂尖的國際律師行都以本港為基地。新的《仲裁條例》在2011年6月生效。該條例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示範法》”)為基礎,用以統一本地及國際仲裁的法定制度,自此香港的仲裁法與國際接軌,外國律師及商人更願意選擇到香港進行國際仲裁。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管理的案件中,海事爭議是其中一個主要的爭議領域。

香港秉承亞洲傳統,擔當調停人的角色,揉合東西方的優點。這種種特點,使香港成為亞洲區內首要的解決爭議中心。

入職條件

仲裁員通常是各個專業公認的資深專家,能夠理解仲裁案件渉及的技術問題。要成為海事仲裁員,一般需要在航運、海事保險或國際商業範疇有相當的工作經驗,了解行業內的商業習慣及相關法律。在累積一定工作經驗後,接受仲裁相關領域的訓練,例如仲裁實務及法律等。除少數全職海事仲裁員外,大部份海事仲裁員均在各海事相關行業中擔任高中層職位。